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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央再出救市政策:契税营业税22日起大幅降低

要闻 | 来源:蓝房网 2016-02-19 15:38:27 我要评论
[导读]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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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楼市再推重磅新政,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分别对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进行大幅调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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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

 

1、首套房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二套房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点评:对比可知,新政取消契税征收中,144平米的房屋面积限制,对于购买144平米以上户型成本大幅降低。二套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降至新政标准。

 

【营业税征收】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点评:新政不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宅区别,统一按年限进行营业税核征。

 

 



原政策如下

 

一、契税(买房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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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商业性质房源、容积率小于1.0的别墅,契税均按3%计算

家庭唯一住房:只是指在福州没有其他的住房,至于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在外地有没有住房、有几套住房,都是不管的。纳税人名下如果有其他的期房,只要购房记录能查到,即使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也不予认定为"唯一住房"。

 

二、营业税(卖房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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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住宅面积≤144㎡且容积率≥1.0

计税价格:按《房屋买卖契约》上的售房价格与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按"孰高"原则予以确认。

购房价格: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确定。

 

满2年如何界定

(1)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认。

(2)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公有住房购买契约》的签定日期和付款收据时间,按"孰先"原则确认。

(3)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4)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

 

 


 

附:政策原文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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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