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季度,与全国各大一二线城市相同,在一系列政策刺激下,福州楼市走出一波高涨行情。有关数据显示,福州1-3月五个行政区住宅签约套数约6054套,月均签约2018套,签约面积69.24万平方米。其中,3月份五行政区及闽侯商品住宅成交量为64.93万平方米,环比上涨158.69%。成交火热的一季度,福州迎来了年内首场土拍,中庚、金辉、禹洲等房企连刷三地王。
在房地产回暖的同时,上周,福建省消委会公布了2016年第一季度投诉情况。根据福建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6年第一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242件,因质量引起的消费投诉高居首位。其中,从商品类投诉来看,房屋及建材类的投诉量仍居前五。
福建省消委会相关人士介绍,随着房屋买卖的越来越频繁,房屋买卖所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纠纷产生的原因也非常复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仍屡见不鲜。
围绕着福建省消协统计得出的热点房产纠纷问题,我们邀请了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卓文彬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交付纠纷
交付纠纷主要是指交付房屋纠纷和购房款交付的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对方先交付房屋,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而发生纠纷。
卓文彬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购房者在购房后遇到出售方重大违约的情况,如,开发商不按期交房等,违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实际上是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对于延迟交房的情况,如果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约定了开发商若未按时交房达到一定的期限,买受人还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合同。
卓文彬律师表示,如果开发商违约,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赔付违约金,比如说合同约定延期交付以购房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赔付。另外,如果购房者不愿意再购买该商品房,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而言,合同均有明确规定是先付款,还是先交房,通常情况,开发商会在合同中有类似“先付全部购房款后交房”的明确条款约定的。
一房多卖纠纷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个楼盘与多个购买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比如,开发商A先将房产卖给B,但开发商A资金出现问题,跑路前拿着同样一套房子卖给了C。此时,各购买人的权益应如何保障?
卓文彬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对预告登记后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限于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在法律上危及或妨碍债权实现行为。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没有经过预告登记人的同意,第二个买主难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B对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那么,开发商A与C的合同就难以得到法律保护,B作为房屋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会受到优先保障的。
房屋质量纠纷
无论购房者是买的二手房还是商品房,都有可能出现房屋质量上的问题,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一般房屋质量问题,都是产生房屋质量纠纷的重要原因。
卓文彬律师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或投诉等。如果最终结论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遇到一些小的质量问题,在不影响购房者居住的前提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买卖双方对利益的无序追逐纠纷
开发商为追求更加丰厚的利润回报,很多商品房的质量难以保证,销售的商品房越多引发的纠纷就越多;另一方面,地价不断波动,使得阶段性商品房价格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买卖双方遇到价格下降无利可图,或是价格暴涨利益失调,都可能因利毁约引发纠纷。再则,买受方有时受广告的引导或对合同片面理解,期望值过高,一旦未达到预期即引发纠纷。
卓文彬律师表示,如果遇到价格变动所引起的毁约行为,守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开发商因为价格上涨而毁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履约销售。如果购房者因为房价下跌而毁约,因涉及到购房贷款等一系列问题,开发商通常可以没收购房者的购房定金等。
如果购房者受到了广告宣传误导而实施了购房行为,若这个广告误导对购房者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购房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