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谁可申领?三种类型人员
《办法》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如何申领? 到公安机关或者受理机构办理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有何利好? 适龄儿童可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计划生育服务。
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6.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7.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8.住房保障服务。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9.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0.老年人、残疾人优待。
11.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有何便利?可在居住地申办护照
1.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2.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4.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注意!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