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财政部官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显示,对部分孵化器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该通知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进行条件的限制,其中提到,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以及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