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轰轰烈烈的稽查还未落幕
北方的开发商已然集体出动,
要求删除过往发布的所有软文,
这些在以前看来正常得不能再正常的营销手法,
突然一下子全部违规了,
开发商一脸懵逼,
别懵逼了,
来看看都什么不能用!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雷区: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5、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雷区: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户外广告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可能会“触雷”。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雷区:教育地产
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
9、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雷区:精装房、装修房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此规定里提到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仅指无法在新广告法中找到具体规定的,如果新广告法有规定的,按新广告法处罚,最高可罚100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