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州蓝房网 > 资讯中心 > 要闻 > 正文

福州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130%

要闻 | 来源:福州新闻网 2017-03-28 08:02:00 我要评论
[导读]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和认定标准等。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和认定标准等。到2020年,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将达到50%以上。

救助供养对象

这样认定

《办法》规定,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当是,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为在家分散供养

和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按照城乡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生活不能自理者

可获住院照料等

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对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在各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蓝房网手机客户端
[编辑:谢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