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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交付后,不想买房了,如何拿回购房定金?

要闻 | 来源:连江金凤网 2017-04-30 19:17:57 我要评论
[导读]考虑再三后,张女士决定不购买该楼盘了,想要到售楼处办理退房手续,并退还3万元的定金。可开发商却认为,张女士退房属于违约行为,3万元定金不能退还。
如何向开发商申请退还购房定金?
 
 
 
 

案例:今年年初,张女士与家人到某楼盘进行实地看房。经过一番了解,感觉该楼盘的各方面条件均符合自己的购房标准。最终在置业顾问的推销下交了3万元定金,并签订了相关购房协议。

 

回到家与家人仔细商量后,由于该项目的地理位置偏离市区,对在市区上班的张女士一家,交通出行不便成了大问题。考虑再三后,张女士决定不购买该楼盘了,想要到售楼处办理退房手续,并退还3万元的定金。可开发商却认为,张女士退房属于违约行为,3万元定金不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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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通常要求购房者先交付部分购房定金,定金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位的定金。然而,很多购房者在定金交付后,出现其他客观情况,不能购房了,这种情况该如何拿回已交付的定金呢?

 

 

我们先来看两条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一般在购房时签订的定金协议或认购书等都具备定金性质,所支付的定金是作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若一方在约定的时间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作为购房者要在定金合同或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告诉开发商我不买房了。通常作为开发商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版本不容改变,而购房定金合同或认购书中往往不包括以下内容: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付款期限、贷款银行的选择、补充条款、开发商的广告是否作为合同的条款、小区具体的设计规划图以及其他购房细节。

 

然而上述内容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从选择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同时和开发商谈判,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订立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应该退回所收取的定金。

 

 

这里有以下几种方式供购房者作为取证参考:

1、录音或录像,目的是还原商谈合同内容的情形,尤其是录像一目了然,而且现在的智能手机均有摄像功能(取证时务必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

 

2、如果聘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无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聘请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及律师事务所的开具发票,在法庭上均可以作为有力证据,证明就购房问题,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参加谈判;

 

3、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就合同商谈的过程进行公证;

 

4、可以请两个以上的证人一起去和开发商商谈合同的内容,一旦发生诉讼,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但是证人证明力有待考证。

 

最后,做到以上两点后,开发商仍然拒绝退还定金,这时,你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退还定金。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解读
 
 
 
 

婚后离异关于房产纠纷层出不穷,对沉浸在恋爱喜悦中的小两口来说,婚前了解新婚姻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来我就和大家一起来看这些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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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2015年7月北京新规,赠与无需公正即可办理过户手续,但要求双方同时到场办理)。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最好办理公证,防止承诺后反悔。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来源:连江金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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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友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