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认为,双方当时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未到,自己有权利继续租住,陈先生已经严重违约,让自己搬离住所应当支付违约金。陈先生则认为,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房屋售卖出去,租赁合同自然随之失效,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违约金。
经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章先生继续租住房屋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与新房主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本案中,陈先生将房屋出卖,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因为房屋产权的转移而无效。陈先生将房屋出卖,应当提前通知章先生,让其有相应的时间准备租房子,而不是突然告知对方让其搬走。
双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合同未到期,如果陈先生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章先生,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章先生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