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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 业内解读:并非新政,别慌!

要闻 | 来源:网络整理 2017-10-20 20:40:09 我要评论
[导读]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消息,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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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截图

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计算税率为1.2%

《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新房自交付使用后次月起计征

《细则》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房产税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买存量房,房产税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出租、出借房产,则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税则是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另外,自建的房屋,房产税将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此外,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细则》明确,房产税将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细则》称,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四类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业内:政策属常规调整而非加码

与探索改革的“房地产税”完全是两回事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宁夏此次出台房产税政策,属于常规性内容,和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是有本质区别的。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实际上是包括两种,第一是国家规定的包括商业办公等房源的房产税征收,属于常规性工作。

第二是上海和重庆先行试点的房产税政策,主要针对住宅项目。宁夏此次政策中提到了“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的内容。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最核心内容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所以从整个角度看,这次政策属于常规的而非加码的政策,住房持有者不必担心征收房产税。当然这个文件在免征方面表述略微晦涩,容易引起误读。相关房企和售楼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房产税政策的宣传,防范各类借此类常规政策调整而做出的错误宣传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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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房产税一直都有,各地市也一直在收,房产交易的时候能看到。

但这是改革前的房产税,宁夏此次也只是调整原有房产税的征收办法。这和正在探索改革的“房地产税”完全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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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