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加快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步伐,福州高新区在福州市出台“十项”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高新区实际,从“市里十项”政策中筛选确定《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等7项政策形成了区配套政策;同时新出台了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等8项区特色扶持政策,构成了园区“7+8”政策体系。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以下简称《七条措施》)是7项配套政策之一。据介绍,《七条措施》在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和园区实际的基础上,有三个突出的扶持亮点:一是在省、市里扶持力度基础上,高新区再额外给予50%奖补;二是鼓励人才培养,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一次性给予每班20%办班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是给与子女入学便利,经企业聘请为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核心技术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由高新区与福州市协调,安排其子女在福州市区择校一次,或在高新区托管范围内择校一次。
另外,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具体内容
目前,《七条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制定出台,这是高新区“7+8”政策体系中第一个出台的实施细则。《七条措施》实施细则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政策兑现、奖励发放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福州高新区工委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榕高新区工委〔2017〕22号)精神,推进实施我区《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七条措施》第一条所称的“高层次A、B、C类人才”是指符合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四种方式中的一种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文件规定的杰出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其中,“从境内引进的”指从福建省外引进的,“从境外引进的”指目前在境外或近3年内从境外到大陆(不含福建)工作的或自主创业(超过3年的视同境内引进)的。
第三条 《七条措施》第一条所称的“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是指从福州市外引进,符合当期福州市人才公寓申购公告规定,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的人才。高层次A、B、C类人才参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第一、二、三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人才住房政策。
第四条 《七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是指毕业于“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于我区重点企业各类毕业生,或者受聘于我区其他企业(包括个人创业)属福州市紧缺急需类毕业生;
2、按规定在福州市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起征点的),同时在福州市落户或居住(户口本或居住证);
3、于2014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6年1月1日之后来高新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受聘于企业的须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个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 《七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分期给予人才奖励”是指首次申报审核后给予一半奖励,满三年后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给予另一半奖励。
第六条 《七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境外著名大学”是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为: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第七条 《七条措施》第三条所称的“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是指经我区申报,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省级)、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福建省企业首席科技官、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以及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福州市优秀人才、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在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等。
《七条措施》第三条“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聘请的年纳税额3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我区纳税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光电显示等产业领域企业的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管;“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是指在我区纳税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光电显示等产业领域企业的企业技术人员。
《七条措施》第七条“经企业聘请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我区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企业任职的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管;“具有高级职称的核心技术人员”是指在我区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企业持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八条 《七条措施》第四条所称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我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人才本人以及所在企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推介或引进的人才由我区申报,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境外引进);
2、推介或引进的人才须已在我区到岗履职至少6个月;
3、推介或引进的人才在申报高层次A、B、C类(境外引进)人才时已确认此机构或引荐人。
第九条 《七条措施》第四条按照“一名人才只对应一个引荐机构或引荐人”的原则进行奖励。合作引进人才的,由所在企业和入选人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申报。
第十条 《七条措施》第五条所称的“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我区向福州市申报,国家人社部批准的新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一条 《七条措施》第六条所称的“鼓励企业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高级研修班”中的“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是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光电显示产业领域。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由人才所在企业向区人社局提出申报,经同意后上报福州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经市人社局复核、确认、公示等程序后,省、市相应的奖励金发放到位后,在省、市扶持力度基础上,我区给予50%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条的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其余条款不限制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奖励发放到所在企业账户,作为人才安家补贴;第三、四、七条直接发放到人才个人账户;第八条发放到引荐人或引荐机构帐户;第十条发放到所在企业账户,按照《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榕人引〔2013〕33号)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奖励发放到所在企业账户,作为企业办班补贴。
第十五条 所有人才均须在我区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区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申报人,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一律取消今后参评高新区人才计划资格。所在单位不再享受区直各职能部门的项目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