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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骗取住房公积金 福州61人提贷资格被冻结!

要闻 | 来源:福州日报 2018-06-13 12:32:10 我要评论
[导读]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经查实后冻结61名涉嫌骗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初步达到对骗取骗贷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良好秩序。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目前职工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多发的态势,采取专项检查和后台重点核查及关口前移的打击模式。目前经查实后冻结61名涉嫌骗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初步达到对骗取骗贷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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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凡被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证核实的骗取骗贷职工,中心均将其纳入行政处理的范围,按造成的违法后果分别给予3年、5年、8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所在单位、纳入中心信用黑名单,如属公职人员则按时抄送给纪检部门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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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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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