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中心官网发布最新通知
其中包括——
允许单位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放宽职工购房、租房提取时限
住房贷款逾期不上报征信
减免贷款逾期利息
具体文件内容及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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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好福州市委、市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做好打赢防疫战的服务保障工作,现就对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再申请恢复缴存。
◆ 受疫情影响,单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单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公积金已补缴到位,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可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若某企业A,在疫情期间因关闭营业场所、暂缓复工时间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按中心申请缓缴的相关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再申请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若某单位因疫情影响,2月份未缴存住房公积金,3月份一并缴存了2月份、3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该单位职工3月份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为未中断缴存公积金,符合其余贷款条件的可以贷款。
◆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提取的人员,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或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提取,不受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转移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的限制;
◆ 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提取,不受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的限制。
◆ 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提取,不受结清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的限制。
◆ 家庭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需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提取,不受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租金的限制。
◆ 在福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前,已超过12个月期限规定的,仍不能申请提取。
◆ 职工A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预告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为2019年2月20日,原打算于2020年2月19日之前申请购房提取,但因疫情影响错过申请期限,根据本《通知》,A仍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购房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 职工B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结清贷款日为2019年2月20日,原打算于2020年2月19日之前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但因疫情影响错过申请期限,根据本《通知》,B仍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金额,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 职工C租房提取,上一次提取为2019年2月20日,原打算于2020年2月19日之前申请租房提取,但因疫情影响错过申请期限,根据本《通知》,C仍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租房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为2019年3月至申请当月之间的租金。
◆ 职工D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预告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5日,在福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前已超过12个月期限规定,所以不能申请提取。
对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因防控或隔离疫情不能正常还款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而不能正常还款的),经本人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所在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利息,相关个人征信信息不报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
已报送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逾期信息进行修复,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
上述职工应在结束隔离之日起,向所治疗医院或所在单位、社区索取证明,待疫情结束3个月内向中心各管理部窗口申请,逾期不提起申请的,不再处理。
例:某医护人员因疫情影响,1到3月(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4月份一并偿还了 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结束隔离治疗之日起,提供了医院证明向中心申请,不视为逾期,不收取逾期利息,已收取的利息应退还,相关个人征信信息不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已报送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逾期信息进行修复,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
2月18日起
榕住房公积金中心恢复办事窗口服务
日前,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办事窗口恢复服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