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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交房却无水无煤气!市消委会劝谕福州名城子公司

要闻 |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0-03-10 16:13:47 我要评论
[导读]鉴于消费者购买房产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福州市消委会劝谕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切实承担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定责任。
 
 
 
 
 
 

 近日,福州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蔡**投诉,称于2016年购买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8号(注:名城中心南区商业楼3层两间商铺,预售证及购房合同上明确标注餐厅用途,但交房至今两间商铺内无自来水、无煤气,无法开展餐饮服务,因开发商违约,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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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福州市消委会开展调查调解工作,经调查,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消费者购买的是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8号南区商业楼3层两间商铺,预售登记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均明确标注商铺(餐厅),而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未给商铺提供自来水、油烟排放及燃气供应设施,对商铺实现餐厅用途造成困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鉴于消费者购买房产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福州市消委会劝谕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切实承担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提出合理诉求认真对待、及时解决,真诚服务消费者,树立品牌形象,共创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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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消委会将继续关注该事件,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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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