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仓山区政府网站发布多幅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涉及仓山镇、盖山镇共计125.223亩土地。上述征收项目将用于住宅用地、养老用地、道路用地及绿地等相关配套。
具体征收内容如下——
霞湖路北段道路工程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4号
因福州市霞湖路北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协商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福州市霞湖路北段道路工程项目,位于仓山镇霞湖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157公顷(0.2355亩),其中:仓山镇霞湖村农村道路0.0057公顷、村庄0.01公顷。
▲参考征收位置示意图(以官方实际为准)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货币补偿。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含奖励)。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无产权房屋和工业、仓储物流企业被征收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榕地中〔2020〕52号)文件执行。
四、补偿计价方式
1、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重置价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
2、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待定
六、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征收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房屋,按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七、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九、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纪检部门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上下滚动查看
天天筷子厂周边收储地块及补征地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仓征启公告[2021]29/30号
天天筷子厂周边收储地块拟征地面积1.4991公顷(合22.4865亩),征地范围东至高盖山,西至齐安路,南至齐安村,北至齐安新苑,涉及盖山镇齐安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二类住宅用地、公园绿地,
天天筷子厂周边收储地块(补征地)拟征地面积0.1217公顷(合1.8255亩)。征地范围东至高盖山,西至齐安路,南至齐安村,北至齐安新苑,涉及盖山镇齐安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二类住宅用地。
▲参考征收位置示意图(以官方实际为准)
拟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由仓山区盖山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郭宅社会福利设施用地补征地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仓征启公告[2021]28号
郭宅社会福利设施用地补征地拟征地面积0.0834公顷(合1.251亩),征地范围东至郭宅村、西至白湖亭河、南至叶厦村、北至郭宅村。涉及盖山镇郭宅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参考征收位置示意图(以官方实际为准)
拟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由仓山区盖山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城际铁路F1线盖山段征收地块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仓征启公告[2021]27号
城际铁路F1线盖山段征收地块项目拟征地面积6.6283公顷(合99.4245亩),征地范围东至南台大道、西至义序机场、南至南三环路、北至跃进村。涉及盖山镇浦口村、半田村、跃进村、中山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参考征收位置示意图(以官方实际为准)
▲参考征收位置示意图(以官方实际为准)
拟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由仓山区盖山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