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拟立法:城乡建设占用河道滩地最高罚10万元
2014-09-06 09:05
我省拟规定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已在滩地居住的群众,要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尚未开发的沙洲,将不得开发。5日记者获悉,我省拟立法规范管理河道,《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拟规定,“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历史上已经长期在滩地居住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或建设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应当满足行洪要求,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在河道水系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也作出了相关拟规定,“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城乡建设不得随意调整河道水系,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科学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已经调整的河道水系,应予恢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堤防、水闸及其护堤地不得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堤防、水闸和道路技术标准,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若违反围占滩地、沙洲和河口等相关规定,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破坏水系”、“违法修建涉河建设项目”等行为最高都或面临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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