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04日 福建省永定县拍卖出让一幅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永国土资[2014]287号)
永国土资[2014]287号 2014-11-12
经永定县人民政府批准,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4年11月12日 至 2014年12月02日 到 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4年11月12日 至 2014年12月02日 到 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02日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4年12月03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4年12月04日10时00分 在 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大门内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本次出让宗地按现状出让(有意竞买人可至实地踏看,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的现状为准)。
(三)本次拍卖地块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县直有关部门审查;按人防规定需建设人防工程的,竞得人须按人防工程的规范要求建设。拍卖地块的地质钻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房地产使用证和其他相关手续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四)本次拍卖地块规划用地面积1458.7㎡,规划建筑面积≤4667.84㎡(不含地下部分),其中商业建筑面积≤466.78㎡,住宅建筑面积≤4201.06㎡,以审定设计方案为准;建筑控制高度≤23米。具体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永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原永定县下洋镇种子站和农业站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永建[2014]66号)及《原永定县下洋镇种子站和农业站地块红线图》。地块开发完成后,竞得人须同意由永定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按建成房产3000元/㎡、店面5000元/㎡的价格回购位置靠原农业站站址、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的房产和80平方米的店面(两间),回购的建成房产安排在回购的店面上层的2-4层,用于县收储中心就原下洋农业站土地收回协议中约定的置换给县农业局作办公用房使用(如所选房产和店面超出上述建筑面积由县农业局自行支付超出部分价款)。出让成交后由县收储中心负责交地,相关回购事宜由永定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次拍卖地块自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交地,竞得人必须从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为确保受让人能依法及时开发利用土地,本次出让宗地设立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由出让人管理,竞买人在申请竞买时随同地块竞买保证金一同分笔缴纳,出让成交后,作为受让方对宗地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建设、按时竣工履约的保证条款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另行签订协议。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按宗地的规划建设工期进度(动工、项目工程施工至±0.00、主体封顶)分三期管理和返还,但不计利息。具体管理和返还办法参照《关于建立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龙国土资[2012]239号)的文件内容执行(该文件可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向工作人员索取)。
(六)本次拍卖出让成交价款以人民币按总地价计算,成交价款为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等其它相关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等其它相关税费须由竞得人自行缴纳。
(七)竞得人在拍卖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宗地成交价款50%的首付款(含定金),余款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次日起60日内付清。
(八)竞买成交后,竞得人的地块竞买保证金即可计入成交价款,作为出让合同定金;竞买未成交的,地块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在本次拍卖会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但不计利息。
(九)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享有解释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
联 系 人: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597-5822850
开户单位:永定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福建永定支行
银行帐号:141005012910004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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