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立法审议 台湾居民登陆证有效期拟延至5年
一批法规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台湾居民登陆证有效期拟延至5年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5日召开,一批法规提请本次会议初审或二审,传出了许多百姓关心的内容。
我省拟立法鼓励闽台校企合作
《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草案)》25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这是全国首部和台湾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规定,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可以与内地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闽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本省高等院校、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同本省企业实行联合培养人才方式,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台湾同胞可以单独受聘于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项目;台湾同胞在我省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报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参与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引进到职业教育院校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台湾同胞可受聘于相关部门任职,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的限制,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台湾居民“登陆证”
有效期拟放宽
25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对出海船舶证件办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采纳初审中委员提出的“台湾居民登陆证”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使用对象、范围有交叉,建议处理好两证关系,避免重复办证的建议,二审稿增加规定,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同时,为方便台湾居民登陆,二审稿还放宽了“台湾居民登陆证”的有效期,由此前的一年修改为五年,并规定可以多次登记,但每次登记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
我省医保管理主体有望统一
25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按照执法检查组建议,我省医保管理主体有望统一。
目前我省医保实行“三种制度两个机构”的管理体制,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制度,由人社部门、卫生部门分别管理。
报告建议,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争年内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加快推进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力争两年内完成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主体的统一,整合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逐步提高社保统筹层次,更好地实现社保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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