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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江涛:别让不动产信息成“独门秘籍”

2014-12-25 15:3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以往有一些法律法规在立法中过度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导致行政资源不能共享,只能独享,各自为政,“井水不犯河水”。其他部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需要的,只好重起炉灶,自搞一套。就像城市地下管网一样,事先不通气,动辄在马路上剖肠扒肚各搞各的。行政资源不能共享,不仅影响办事效率,浪费立法资源,更使公众不胜其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就是要解决行政资源集约化、最大限度便民的问题。但要让信息共享落地生根还需细化的制度跟进。

时下,大凡条条系统信息纵向互通共享都有统一的内网平台,但横向与其他部门互通共享的平台滞后,甚至是“鸡犬之声”相闻,信息不相往来,同一幢楼里办公也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而,首先,公共财政将不动产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纳入预算,运用电子科技手段实现条块立体式共享,达到全覆盖。

其次,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度,明确各共享部门的义务与责任,确保共享互通信息的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同时,运用科技手段,保障共享互通的安全运行,防范黑客侵入盗取、篡改和破坏信息,甚至导致系统崩溃的恶性事件发生。

最重要的,要保护要个人私权。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使用和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对此,应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国家秘密,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密级,建立保密责任制,由保密与监察部门联合监督不动产信息的共享与使用。

在各参与共享的部门内部,建立信息保密责任链,实施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责任到人,谁使用,谁保密,谁担责。可通过查阅人密钥制度、信息流转移交等监督制度,约束操作和使用人员,确保不动产信息的保密安全。发现非法泄露事件,倒查责任。

公众最为关心的是不动产登记法规的反腐功能,其实,条例已经做出了原则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只要真正实现了共享互通,纪监部门不仅可以掌握官员置产的动态信息,还可以针对财产申报登记进行抽查核实,从中发现涉及官员贪腐的房产线索。还可调查官员房产交易的细节,跟踪查处涉房腐败,甚至可将其在不同城市的购房信息“一网打尽”。就是说,有了共享互通,反腐功能自然水到渠成,无需再单独设立。

总而言之,只有建好共享互通的细则,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责可问,才能让不动产信息真正“动”起来,使法规的务实执行有了共同的支点与落脚,不至于成为一两个部门的“独门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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