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禁限收紧 专家吁调标准治源头
3月21日起,深圳推行“禁摩限电”整治行动,据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介绍,截止到4月5日,全深圳查扣电动车近1.8万辆,主要针对的是“非法从事拉客、违法违规驾驶”的电动车。
3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称,自4月11日起,长安街等10条道路、路段将禁止非机动车(自行车除外)通行。这意味着,此前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规定》、已登记注册的“合法”电动车,在上述路段也将被禁止通行。
此前,长安街就已经禁行了电动三轮车和摩托车,新一轮禁行主要涉及的是电动两轮车,包括合标的电动两轮车和超标的电动车。
此外,3月29日提交审议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摩托车在广州市内实施“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3月30日,《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禁限。
北京市交管局称,禁限的原因是“这些路段交通流量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区域广,交通事故多发”;并且,上述地区都是地铁和公交车运营成熟地区,在执行禁限的基础上,周边道路都可以通达。
据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北京市交管局等相关部门统计,北京市电动两轮车总数已达400万辆,“且绝大多数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的超标车辆”。
北京市交管局称,“电动两轮车行驶中声音小,速度高于脚踏自行车,在交通流量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叉区域多的道路上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超标的电动两轮车尤甚。
据交管部门统计,2015年一年内,北京市电动两轮车共发生交通事故31404起,死亡113人,伤21423人,其中,受伤人数占全市交通事故伤人总数的36.7%,针对电动两轮车的投诉也很多。
北京市交管局还表示,此次的禁限措施并非“一刀切”,而是在加强管理和满足使用者需求之间的“折中”办法。“我们不是拍脑袋出台措施,从去年10月就开始研究,经过多次调研,多部门联合分析会议,同时,我们还邀请社会各界一起座谈。”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还说,也想通过该举措,“让社会关注到电动车违法的危害,告诉公众,电动自行车也不是可以无序发展的”。
现行管理标准严重滞后
为什么电动车会遭遇如此监管困境?这与其尴尬的定位和严重滞后的管理标准相关。
目前,针对电动车的管理标准,仍停留在1999年10月开始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
而时速超过20公里或质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则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解释,这意味着,在快递等行业大量使用的电动三轮车根本就没有国家标准,属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一旦上路就属违法、违规,而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则被视为机动车进行处理。
此外,顾大松说,目前的电动两轮车中,也普遍存在超速或超重的现象。业界认为这一标准已严重滞后,爱玛电动车董事长张剑甚至曾表示,“低于40公斤的车做不出来”。
因此,才会出现上述道路上“绝大多数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的超标车辆”,以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均有电动车行驶、高速的电动三轮车和慢速的电动两轮车并存的混乱现状。
因运输效率高,电动三轮车在快递等物流行业被广泛使用。
深圳市韵达、圆通两家快递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公司的送货车辆约有90%是电动三轮车。而深圳此番“禁摩限电”之后,深圳交管部门表示,将增加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配额;此外,还将研究在哪些路段、时段可用电动三轮车,以助快递行业发展。对于超标的两轮电动车,则只能依靠现场执法来进行管理。
顾大松对记者说,有些厂家在生产中也不一定严格依照标准,对此要进行管控,执法成本比较高。
顾大松认为,在“禁”和“放”两个极端之间,还应该有一定的中间措施。
目前各地对电动车进行禁限,均是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以及各地针对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顾大松对记者说,该法律规定应该有一定的“临时性”和“递进关系”。他认为,是否采取管制措施、采取何种管制措施,应该根据现场的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来裁量,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另外,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等措施之间是递进的关系,执法机关应积极利用裁量权,而不是“一刀切”地进行限制。
如何渐进管理
顾大松认为,相比之下,深圳的措施比较有前瞻性,与行业协会合作、给予特殊行业一定空间的做法值得肯定。“交通难题的解决需要采取和行业协会、媒体、公众合作治理的方式,而不能发一纸通告就完了。”他说。
顾大松建议,对电动车的管理可以采用渐进的方式。首先,可对电动车进行登记备案,对其驾驶人也制定一定标准,采用类似机动车的驾驶证管理,形成常态化的管理机制。
其次,交管部门的执法只是管理的末端,路面上大规模的超标现象说明电动车的统一标准有调整的空间,应该从源头上管理,倒逼其标准的修改。
最后,电动车的独立路权的分配也是可以考虑的问题。顾大松说,电动车效率高而成本低,多被快递、外卖等提供城市基本生活服务的人所使用,是他们很好的工具;公共道路资源的分配也应该考虑他们的需求,进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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