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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州15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要闻 | 来源:福州正事儿 福州市政府网站 2016-10-14 23:04:20 我要评论
[导读]14日傍晚,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10月15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14日傍晚,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10月15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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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如下:

根据《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继续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调整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即2016年10月15日(含1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此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按照《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精神,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

1.什么是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所谓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不需再另行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

2、此次调整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涉及哪些职工?

此次调整首付比例涉及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而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不受影响。

3、调整后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后的首付比例均为30%。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执行什么标准?

答:如果职工只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另需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则属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因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对于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规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标准来执行。

5、本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即2016年10月15日(含1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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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10月10日,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印发《福建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目前我省各大银行已经开始执行。实施细则规定了居民家庭在福州地区申请贷款买房的适用政策,同时明确“对居民家庭有2笔及以上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在福州贷款买房适用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1、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七县(市),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首次购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系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且购买住房为普通住房,普通住房按各级政府标准认定。

二是通过调查能确认购买的住房为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有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不论是否已结清,均不能认定为首次购房。

对首次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不得优于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居民家庭名下无房但有购房贷款纪录且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七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商品住房且贷款已经结清或无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贷款首付比例均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贷款已经结清或无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五、居民家庭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有1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六、对居民家庭有2笔及以上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据有关人士昨天介绍,《福建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与10月7日实施的《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中“对三种类型的居民家庭暂停销售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的规定并不相左。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都限购了,去哪里申请贷款?

先要限购,对三种家庭限购了,相当于筛选一遍了,再去银行认定是首套房与否和贷款结清与否,再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交易时点按“三个日期孰前”来认定

自2016年10月7日(含2016年10月7日)起,福州市发生的住房交易,所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交易时点按照“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二手住房交易可以以在交易系统挂牌的时间认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和商业银行针对该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的原则认定。

福州以外其他设区市贷款买房适用政策

居民家庭在厦门市购买住房贷款政策按照厦门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决议执行。

对居民家庭在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全辖购买住房的信贷政策继续按照2016年2月4日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016年2号纪要执行。

答:如果职工只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另需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则属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因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对于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规定要按照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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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汤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