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此前福州五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闽侯、长乐等七县(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于近日迎来重磅调整。
6月23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从2017年7月1日(含1日)起(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通知具体以下:
▲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截图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除五城区外,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职工家庭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应同时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即2017年7月1日(含1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答:所谓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不需再另行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
答:此次调整后,福州七县(市)范围内(不含平潭)购房的职工家庭职工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此前的20%调整为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40%。五城区则依旧按照首套30%、二套50%执行。
答:根据新规,有三类家庭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也就是说,名下有两套房的职工家庭将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房(指非限购区域)。
同样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还包括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注:需结清满2年后(含2年)方可再次申请】。
答: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当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论资金流动性情况,统一确定为20万元。
因过去三个月贷款使用率高于95%,本季度将继续执行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按0.8%执行,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
答:按照最新的信贷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位于福州五城区的普通商品住房,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附:2017年最新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通知【点击了解】及解读【点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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