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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房企拖欠1.6亿出让金 国土局因督促不力被判违法

要闻 | 来源:福州日报 2018-01-16 19:26:43 我要评论
[导读]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并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及典型意义,其中,福州两起案件上榜。
今天上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并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及典型意义

福州两起案件上榜

 

其中包括公益诉讼人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诉被告

罗源县国土资源局

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
 
 
1
 
 
2010年5月13日

福州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竞得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B-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20,120万元。后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出让价款第一期10,060万元于2010年7月11日前付清,第二期10,060万元于2010年8月11日前付清。
 

2
 
 
合同签订后

中茂公司仅缴纳土地出让金3575万元。期限届满后,国土局多次向中茂公司发出《催缴土地出让金律师催告函》。中茂公司同时予以复函但未缴纳拖欠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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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6年10月21日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向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国土局依法尽快收回B-02地块被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国土局作出回复:拟聘请律师对中茂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费用金额较大,待县政府拨付诉讼费用下拨后对中茂公司提起诉讼。
 

4
 
 
2017年1月3日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国土局履行B-0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5
 
 
2017年1月12日

国土局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茂公司缴交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6,545万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福州中院认为,国土局作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征收的法定职责。国土局在出让地块过程中,对中茂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及时作出处理。在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履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鉴于国土局现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茂公司缴交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意义,为此,判决确认国土局拖延履行对罗地出让(挂)[2010]8号B-0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合评述】
 
 

该案系全国案值最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案金额1.6亿多元,亦是罗源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均未上诉,收效良好,督促了罗源县国土局及时履行职责,现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茂公司缴交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本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切实发挥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对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为今后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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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