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过户。后逢房价上扬,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将已约定售给王某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二者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已经构成违约事实,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另向原告承担5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