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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7日 福州市闽侯高新区拟拍卖出让一幅住宅用地

要闻 | 来源:福州高新区国土环境保护局 2018-02-06 13:07:22 我要评论
[导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公开出让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闽侯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8年第一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编号:榕高新土让﹝2018﹞01号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公开出让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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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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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出让指标(点击放大)

榕高新2017-03号地块位于南屿镇中溪村、后山村,土地面积40723.12㎡(合61.08亩),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1.8以下,其中商业用地占计容总建筑面积7000㎡,建筑限高40米,地块起始价7.33亿,起始楼面价约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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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买申请人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报名参与竞买。

三、出让方式

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采用拍卖方式出让,若报名截止时竞买申请人不足两人,则取消该宗地出让。

四、参加竞买申请方式及截止日期

竞买申请人应在2018年2月16日至 2月26日的工作日期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5:00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竞买申请表、承诺函、竞买保证金的缴款凭证(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18年 2月26日下午4: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经审核后,获得竞买资格。

五、出让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上午10:00,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交易大厅举行。

六、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1.竞得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付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下50%土地成交价款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

2.竞买保证金充抵成交土地价款。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土地出让现场交易工作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竞买申请人必须提供用于支付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不属于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募集、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的书面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后方可报名。如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函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如果出让成交后查实竞得人所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属于上述融资资金的,己签订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条件予以解除,原缴交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竞买申请人必须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书后方可报名。如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函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如果出让成交后查实竞得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己签订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条件予以解除,原缴交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本宗地设有保留底价,出让人按照竞买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且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五)本宗地拍卖出让均采用“限地价、控房价、竞配建”方式:即地块设定最高限制价格(溢价率上限设定不超过起始价50%),竞买人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报价达到最高限价后(宗地最高限价109944万元,合1800万元/亩),竞买方式转为竞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凡是接受最高限价的竞买人均可继续参与竞买,每次最低竞价阶梯为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450平方米(3套90平方米和3套60平方米),竞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必须是450平方米的整倍数,最终以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最多者确定竞得人。

当报价达到最高限价后,竞买方式转为竞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住宅回购协议(竞配建住宅)”(具体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最终提供的为准),并按协议要求按时将所提供解决竞配建限价回购住宅移交给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建设和回购竞配建住宅具体要求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与竞得人签订的回购协议约定为准,“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住宅回购协议(竞配建住宅)”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宗地竞配建限价回购住宅回购价为5040元/平方米。

(六)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竞得人需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住宅回购协议(安置住宅)”(具体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最终提供的为准),并按协议要求按时将所提供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的限价回购住宅移交给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建设和回购安置住宅具体要求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与竞得人签订的回购协议约定为准,“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住宅回购协议(安置住宅)”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宗地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的限价回购住宅回购价为5100元/平方米

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的限价回购住宅统一设计户型分别45平方米、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各户型具体套数由南屿镇人民政府自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限价回购住宅的平面布局应集中布置,设计方案、单体方案,应征求南屿镇人民政府意见。上述方案一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另限价回购住宅建设结构技术标准、外墙装饰标准、主材使用等均参照商品房建设标准,室内装修应按照“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安置房设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榕高新区〔2016〕129号)的标准进行建设,由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读、把关。

(七)为保证竞得人按时履行限价回购住宅(包括解决农民安置住宅、竞配建住宅)移交的义务,竞得人原则上必须在本宗地内预留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限价回购住宅面积总和(包括解决农民安置住宅、竞配建住宅)上浮10%且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售商品住宅。待限价回购住宅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预留的可售商品住宅应按层、幢等集中预留。本条款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住宅回购协议(竞配建住宅)”及“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住宅回购协议(安置住宅)”,具体由福州高新区国土环境保护局、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闽侯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负责把关落实。

(八)为解决被征地村和村民生产生活问题,要求本宗地竞得人需开发建设商贸综合用房,建成后由南屿镇人民政府回购。具体要求如下:

竞得人需开发建设产权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商贸综合用房,商贸综合用房的布置由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把关、指导。

以上限价回购商贸综合用房由竞得人建成后移交给南屿镇人民政府,并由南屿镇人民政府按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予以回购;上述回购价格包括并不限于约定回购的全部建筑物、水、电等配套、附属设施及其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南屿镇人民政府签订产权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商贸综合用房的“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商贸综合用房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以南屿镇人民政府最终提供的为准),并按回购协议约定要求建成后按时移交给南屿镇人民政府。建设和回购商贸综合用房具体要求以南屿镇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签订的回购协议约定为准,“宗地榕高新2017-03号地块商贸综合用房回购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九)受让人须将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在完成相关核验后3个月内过户到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十)本宗地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16]102号)要求,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比例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预制率不低于20%)。

(十一)竞得人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在福州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竞得地块(竞得人已为福州高新区法人企业的除外),并依法在高新区履行纳税义务。竞得人在确定施工单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福州高新区设立法人或二级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在高新区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竞得人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附属市政设施和临时设施工程应优先使用福州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竞得人或竞得人确定施工单位在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低于市场价格的5%的优惠条件。

(十三)出让人应当在竞得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竞得人交付本合同项下宗地。所交付的土地应达到以下标准:土地界址明确、地面物已清理、房屋拆迁完毕。但宗地内电力杆线、通信电缆、广电线路、地下光缆、燃气管道等搬迁,宗地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雨水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污水、雨水管线连接以及施工中造成周边相邻地块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管道等管线设施及建筑物损坏的修复或重新敷设,均由竞得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十四)竞得人自交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之日起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开工(以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后 3年内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为准)。开、竣工日期每延缓一日的,由出让人向竞得人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

(十五)商品房价格管理和预售监管问题。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对上述出让宗地上的商品房预售及销售价格进行控制、监管。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按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时根据榕政办〔2016〕180号文件精神,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以上或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时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

(十六)宗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费用、地段差价、有偿收回土地价款、“三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土地收益金)、失地农民保障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增减挂钩指标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成交价款中不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由竞得人另行向征收机关缴纳。

(十七)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审批时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违法建设的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失信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处置(包括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承接项目等)

(十八)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福州高新区国土环境保护局

0591—62338317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591-87580521、87598306

联系地址:福州高新区国土环境保护局

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8号创业大厦533室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网址:http://fzgxq.fuzhou.gov.cn

http://www.fuzhou.gov.cn/zgfzzt/ggzypz

http://www.landchina.com

 

福州高新区国土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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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