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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州楼市出台新规!经济适用房需满10年交易!

要闻 | 来源:蓝房网整理 2018-03-05 19:01:00 我要评论
[导读]3月5日,福州市房管局在官网发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内容包括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提高至满十年,而土地收益价款也较此前增加5倍!

3月5日,福州市房管局在官网发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内容包括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提高至满十年,而土地收益价款也较此前增加5倍!值得注意的是,长乐区也加入新规施行范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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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面积 ×基准楼面地价×10%)。

 

(二)2007年6月7日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面积 ×基准楼面地价×50%)。

 

(三)长乐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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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
 

严控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交易

交易门槛提高至满十年 交易费用上涨5倍

 
 

 

根据旧版《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规定,对于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私自上市交易。而对于购买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而新规发布后,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从原来的满五年提高至满十年,而土地收益价款也从对应基准楼面地价的10%上涨至50%。

 

举个例子,以一套位于仓山区浦上大道以北(四级区域,楼面地价为3090元/平)的60㎡金山桔园经济适用房来算

 

按照旧规,出售后买家需按照当地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土地收益价款(60×3090×10%)约18540元

 

按照新规,出售后买家则需按照当地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土地收益价款(60×3090×50%)约9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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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5年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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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二
 
长乐区纳入新规施行范围
 
 

 

原旧版办法仅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而新规定首次提出将长乐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参照本办法施行,这也是长乐改区后福州五城区住房新规与长乐区的又一次结合实行。

 

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房正退出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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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福州市从1998年开始推行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近年来,国家倡导对公民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有所居”,住房保障方式从租售并举向以租为主(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租住市场房屋)转变,我市也相应地逐步对原先的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调整。

 

2012年10月17日福州城区全面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同时也不再安排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另外,房产证时间在2007年6月7日后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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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熟悉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金山桔园、金山碧水、西园新苑和中辉新苑等等,福州最后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别是东山新苑和联建新苑两个项目。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另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手房市场前景再蒙阴霾
福州2月二手房成交量几乎腰斩!
 

 

此次新规无疑对于二手房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交易产生直接冲击,对当前持续萎靡的福州二手房市场而言又埋上了一层阴霾。

 

根据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数据显示,福州市五城区2018年2月二手房成交套数1339套,环比上月下降42.5%。其中,仓山区下跌幅度最大,成交量几乎腰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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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春节期间传统淡季影响,蓝房君拿去年同期1、2月(2017年1月28日春节)数据对比发现,今年成交量同比去年依旧重挫32%以上,五城区整体下跌幅度为24%-3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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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指出,除了受到传统淡季影响,福州二手房市场近期还受到交易税费成本增加、贷款利率居高不下等政策信贷环境严峻等叠加作用下成交持续萎靡。在今年坚持“房住不炒”,调控政策不放松的环境下,市场整体观望情绪浓厚。

 

但也有业内认为,随着福州城市建设提速,房价逐渐趋于稳定,以及银行信贷规模逐渐放宽的预期,接下来的3、4月份作为楼市复苏的关键月份将备受各方关注。

 

 

 

附:《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 号)以及《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8〕18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的登记时间或填发时间为准。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一)2007 年 6 月 7 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 5 年以上(含 5 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 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

 

(二)2007 年 6 月 7 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 10 年以上(含10 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第四条 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请变更完全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不动产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区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收益价款的缴款手续,国土部门按规定测算应缴纳的金额、出具书面核定金额标准,申请人需在取得书面核定标准后 90 日内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缴交相应的款项,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代收上述款项后开具缴款凭证。

 

(二)申请人需在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持该凭证及相关交易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续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缴交土地收益价款或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逾期未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或者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需向国土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缴纳或补缴款项,并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开具缴纳或补缴价款凭证;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未发生变化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确认函。

 

第六条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应建立已上市交易和已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备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 长乐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0〕141 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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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