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个租赁住房用地将推出!
位置在仓山区!
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再扩大!
未来租户子女可就近入学!
今日(7月4日),根据市政府研究意见,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官网公布《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项目公示》,原则同意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地块作为租赁住房试点用地,这也标志着福州推行租赁住房政策迈出关键一步!
据悉,该地块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位于洪塘路与园亭路交叉以西,现状为农贸公园。根据规划调整方案,用地性质由公共绿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约0.46公顷(约6.9亩)。
▲ 地块位置示意图
由于地块临近洪塘历史风貌区,根据保护规划,按照容积率1.5,绿地率30%,建筑密度20%,地块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控制。石油供应站调至洪阵河东南侧地块,洪阵河东南侧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公共绿地,单元内绿地总面积不变。
▲ 地块位置示意图
从区位上看,该地块位于仓山金山板块北侧,周边在建地铁4号线园亭路站,同时布局洪塘小学(改扩建)、第二十九中学、闽江学院洪塘校区、幼儿园等,生活气息浓厚。
该地块控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
福州推广租赁住房进展
2017年9月,福州市出台《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大范围扩大了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面;同时,推出社会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子女可就近入学。
今年5月15日,厦门首幅住房租赁试点地块由厦门两岸金融中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企)以总价2.2亿元竞得,土地面积9149㎡(约13.7亩)。这也是福建省内首宗公开出让的租赁住房用地,开启福建租赁住房新时代。
今年5月19日,住建部点名福州等16个热点城市要积极探索租赁住房用地,6月底前还需提出并上报建设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
据悉,福州今年计划新开工及新增供应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1万套。另外,根据福州市国土局发布的2018年土地供应计划,福州市四城区计划供应住宅用地259公顷,其中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用地面积占5公顷(约75亩)。
未来福州市将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拓展租赁住房供给渠道,多措并举,满足不断提升的住房租赁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那么
社会租赁住房有哪些特点?
哪些人可以申请呢?
1
社会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更广
子女可就近入学
供应对象分两类。
↓↓↓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B型保障对象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见文末)
2、 C型保障对象
即: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的急需型技术人员(不含我市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承租社会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请我市城区各类住房保障。
2
未来不再安排建设公租房项目
据悉,我市将逐步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现有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分配后,不再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对2017年底前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申请人:
》》按照房源筹集情况,进行实物配租。
》》在房源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
对于A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对于B、C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实行轮候配租,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A型保障对象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发放租赁补贴。
3
社会租赁住房租金为市场价7成
《意见》规定:
→对A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我市现行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B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对C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
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每年评估并公布一次。
承租人应按配租入住当年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
承租人(含租赁补贴对象)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向承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主动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变动(实物配租对象还要申报水、电缴费情况)。
对主动申报的情况,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组织抽查,对超过6个月不主动申报,或在抽查中发现虚报、瞒报以及欺骗、造假行为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立即收回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低保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家庭,免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4
年审不过关或空置超6个月
将被收回住房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对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承租人的年审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
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资格年审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未通过的,自未通过之日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通过水、电缴费系统核查承租人水、电使用情况,对明显低于正常使用水平的,应入户调查,对无正当理由空置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应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应退出原承租住房或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对个人主动申报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给予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在搬迁过渡期内,承租人应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在过渡期满前主动搬离。
对按规定要求收回住房,申请人拒不退出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自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2倍处以罚金。
扩展阅读
福州A/B型保障对象
A型保障对象
此类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即: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B型保障对象
即:
☞取得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
☞或在本市五城区稳定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保已满3年的一般务工人员;
☞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含技师)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社保已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家庭财产在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8倍以下(按每户3人计);
❷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❸单身人员应年满35周岁;
❹申请人与配偶离异的,离异时间应满2年;
❺申请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市房管局将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相关申请条件后向社会公布。
内容整理自蓝房网、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