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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建住宅有新规 房子交付使用前要经购房人查验

要闻 | 来源:福州晚报 2019-07-27 20:59:23 我要评论
[导读]今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验。

记者26日获悉,《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已施行,今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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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适用于福州本市(含县、市、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通知明确,房屋进行交付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合格,有经五方单位签章确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房屋具备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购房人查验和交房的前提条件。

关于查验时间,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查验日期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在购房人查验出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时,通知明确了相关的解决渠道:对房屋查验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为保障相关规定有效落地,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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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