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陈暖/摄
据省财政厅消息
财政部近日下达福州、厦门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各8亿元
用于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财政部不久前组织开展了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全国竞争性评审
福州、厦门脱颖而出
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16个示范城市范围
并将因此分别获得
连续三年每年8亿元的资金支持
根据相关方案,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目标就是要利用三年时间,构建有利的体制机制,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促进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企业发展,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督平台,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加快形成租购并举的格局。
据了解,今年年初,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文件指出——
▲ 尽量将项目安排在区位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备以及人口集中度高、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
▲ 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
▲ 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
▲ 建立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其依法享受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根据公布的《福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福州将在仓山区、晋安区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适当集中建设,分批开展试点。首批位于仓山区、晋安区试点地块也随之公布,共有五幅,总面积约109亩。根据方案,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 福州首批租赁住房用地分布图
根据《福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确定!首批试点地块在这些地方!根据方案,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试点范围
在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适当集中建设,分批开展试点。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首批试点地块为:
▲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洪塘路与园亭路交叉以西,面积约12.94亩。
▲ 仓山区建新镇红光村租赁住房用地示意图
▲仓山区盖山镇竹榄村,三环路以北,苏闽物流以南,面积约22亩。
▲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地块,土地面积约20.3亩。
▲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地块,土地面积约30亩。
福州首幅含社会租赁住房用地已出让
未来将供应20000㎡房源
事实上,福州市区首批社会租赁住房已经顺利出让,并非上述五幅试点地块。
今年10月9日,旭辉&永同昌联合体以底价22.18亿成功竞得宗地2019-48号是仓山区洪湾路东侧的海峡体育中心周边收储地块一,该地块占地面积142.12亩。
值得注意的是,该地块除建设商品住宅、安置型商品住房(可建住宅10%)、商业、商贸楼外,还须建设20000㎡社会租赁住房,按7590元/㎡回购,这也是福州市区土地出让条件上首次出现社会租赁住房。
那么未来,这批社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又会是多少呢? 根据今年市发改委官网获批的最新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样位于奥体板块的金凤新苑公租房按12元/㎡建筑面积的租金标准执行。未来旭辉项目的社会租赁住房或许也将参考该租金标准浮动。
目前奥体板块周边的公租房项目还包括有福湾新城、双湖新城、联建新苑等,租金标准为9-12元/㎡。
2017年,福州市出台《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首次提出推广社会租赁住房。
2017年5月,厦门首幅住房租赁试点地块于由厦门两岸金融中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企)以总价2.2亿元竞得,土地面积9149㎡(约13.7亩)。这也是福建省内首宗公开出让的租赁住房用地,开启福建租赁住房新时代。
2018年8月,福清首幅租赁住房用地成功拍出,当时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企)以4.81亿元收获该地块,溢价率高达270%,参考楼面价约4162元/㎡。
2018年,福州也曾将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但最终并未推出。
今年,根据国土局公布的《2019年度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福州市四城区2019年度住房用地总供应为239.4公顷(约3591亩),其中拟供应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用地面积9公顷(约135亩),最终成功出让一幅含租赁住房用地,迈出关键一步。
未来不再建设公租房
专家:或缓解房租上涨压力
据悉,我市将逐步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现有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分配后,不再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社会租赁住房将逐渐取代成为原有公租房的功能,同时扩大了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供应对象范围更广。
据介绍,建设租赁住房,其核心的目标是,增加住房紧张的城市,特别是特大和超大城市的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的供需矛盾。
专家认为,建设租赁住房为城市租房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房源,可能会缓解城市房租上涨的压力,进而也会对当前房价走势产生影响。
保障对象及标准
福州A/B型保障对象
A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8万元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③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B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7.6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91万元以下(含),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③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B型保障对象的单身人员须年满35周岁。
C型保障对象
即: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的急需型技术人员(不含我市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
❶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❷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❸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以上A、B型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特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公租房(社会租赁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均按照我市公租房政策规定执行,即一、二、三人户家庭原则上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一、二、三人户家庭配租低于上述45、55、65平方米面积标准的房源。对于愿意承租较小面积房源的家庭,给予20%的租金减免。
1、A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70%发放租赁补贴。
2、B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40%发放租赁补贴。
3、C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发放租赁补贴。
上述“市场平均租金”指的是公租房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另行公布。
咨询电话
鼓楼区房管局:87525521;台江区房管局:83296354;仓山区房管局:83446243;晋安区房管局:87487583。
鼓楼区民政局:87617872;台江区民政局:83269428;仓山区民政局:88366970;晋安区民政局:83640664。
详情查看以下官网链接:
关于2018年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fuzhou.gov.cn/tzgg/201809/t20180921_26097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