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州蓝房网 > 资讯中心 > 要闻 > 正文

《契税法》来了!福州购房契税将上涨至3-5%?误读!

要闻 | 来源:来源:福建日报、税务局、中新经纬、北京日报 2020-08-13 14:00:27 我要评论
[导读]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从明年9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大图

 

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称契税法),将从明年9月1日起施行(注: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其中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文末附原文),引发网上热议。

 

众所周知,当前福州契税税率为1%-3%,此次《契税法》发布是否意味着购房契税将涨至3%-5%?以一套总价300万的房子,契税费用难道要上涨6万元?

不少小伙伴对比目前购房契税都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甚至一些中介经纪人的朋友圈里也疯狂转发契税税率将上调的内容,引发市场恐慌。

点击查看大图


随后,不少业内人士及专家解读分析,税务局也辟谣表示——契税上涨纯属误读,不必恐慌!

 

 

01
契税税率并没有调整


首先要明确的是,契税税率并没有调整。

《契税法》之前,我国施行的是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当时契税税率就是3%-5%但契税的适用税率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点击查看大图

▲1997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就提到税率为3%-5%(与新规一致)

在关于《契税法(草案)》的说明中,财政部部长刘昆介绍表示,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契税法》对税率的规定仍然是3%到5%,并没有涉及税率优惠调整。”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说,这并不意味着明年9月1日之后契税会上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契税法》政策关于契税税率上和过去的契税条例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但鉴于这一条款颇受市场关注,所以需要做几个解释。  

 

首先,就今年的政策内容看,契税政策更多强调的是契税补贴,所以也谈不上契税税率提高一说。其次,若从税费改革的角度看,房产税改革明确了稳妥推进的导向即会放缓,后续最有可能改革的则是增值税的政策,尤其是房价过热的城市。

 

 

02
法律地位提升 这些情况免征契税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税法相比过去的条例,从层级上做了调整,这是最大的变化,和立法工作有关,而和调控没关系更为关键的是,过去的条例很多内容已经过时,一些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现,必须在升级为法律的同时,做相关内容的修正、删除或补充。此次规定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这标志着契税领域的法规从过去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对于后续规范和指导住房等交易有更强的约束性。实际上,在住房领域有三个重要的税费项目,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个税。后续待增值税法通过,那么住房交易的三大税费项目将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相关效力更高。 

 

第二、此次法律明确,征收范围删除了“国有土地”的限制,实际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概念。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必然增加,相关契税征收必须有法可依。

 

第三、此次明确了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这实际上就是对这几年新的交易形式给予了征税,使得此类交易税费征收根据规范。 

 

第四、此次政策明确,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实际上全国各地对于此类交易,本身也是不征税的,但是这次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得各地操作更加规范,有法可依。

 

 

 

03
有助于稳定下半年楼市和市场预期


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契税减免成为调控的一项工具。

事实上,最近的一次房地产契税税率调整是2016年。当年《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中对契税进行调整(如下表)。

 

点击查看大图

2016年契税调整政策一览

 

 

当前福州房屋契税税率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由于契税和住房交易等密切相关,所以此类政策后续对于房地产政策、住房交易等都会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另外对于此类法律存在一些误读,通过明确法律变化,有助于相关市场主体把握法律改革的精神。 

 

另外,从目前的微信朋友圈等可以看出,借此次契税税率事件来怂恿购房者加快住房交易的现象开始增多,所以需要明确,此次税法到明年才正式实施,而且不涉及税率调整,此举将有助于稳定下半年住房交易和市场预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蓝房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蓝房网手机客户端
[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