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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电梯纳入改造计划!福州一批老旧小区将升级!

要闻 | 来源:福州晚报、海峡都市报、蓝房网、福州帮 2021-11-24 15:16:18 我要评论
[导读]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日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

明确将增设电梯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同步推进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每台最高补助10万元

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具体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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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点新变化

 

对比去年6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0〕69号)。此次修订文件调整内容包括优化增设电梯方案征求意见、细化审查要求、探索实施电梯集中采购、完善资金使用、电梯施工管理机制等

 

1.
 
调整业主表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若干意见》规定的增设电梯方案需经同梯位房屋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和总人数双占比三分之二同意调整为:

 

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同时增加表决程序,相关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 

 

2.
 
放宽道路退距要求
 

一是放宽除主要干道以外道路增设电梯的退距要求。除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明确《若干意见》中所述城市主要干道为规划宽度不小于40米的规划道路;

 

二是细化增设电梯建筑间距要求

 

3.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若干意见》明确将增设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同步推进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

 

鼓励同一小区选择设备型号一致的电梯设备,探索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的模式,引导群众选用经济实惠、安全可靠的电梯品牌。 

 

4.
 
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补充增设电梯工作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进一步明确增设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施工单位资质要求;明确职能部门需结合职责分工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健全分工明确的增设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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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祥安花园改造后加装了电梯。郑帅 摄
 

 

适用范围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细则

 

非住宅类建筑(如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医院及学校等公建设施)申请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尽量在原建筑红线范围内考虑解决。

 

加装电梯位置在建筑红线外的,应满足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划条件,参照细则实施。

 

其他县(市)区以及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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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兴达花园住宅楼前进行加装电梯的土方施工(资料图) 陈暖 摄

 

 

最高补贴10万元

 
 

 

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政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给予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加装电梯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要个人出资的房屋产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和配偶提取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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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观外路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资料图)

 

 

增设电梯应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沿城市主要干道(规划宽度不小于40米)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与规划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

 

除上述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建筑周边应保证消防疏散要求及确保净宽不小于3米的出行通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得大于3米;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南北向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

 

▶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正常通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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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包含5个步骤

 

 
 
 

制定初步方案

 

申请人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案,由设计单位对楼房加建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

 

业主表决

 

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底层为店面,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见。

 

公示实施方案

 

由增设电梯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公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住户签字意见表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核实无误后将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小区出入口及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方案审查

 

公示期满,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事项未提出异议的,代办人可将住户签字意见表、增设电梯设计图纸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步向所在区建设局进行消防备案)。如涉及水、电、煤气、通信等管网改造事宜,代办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查手续,并减免费用。

 

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所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予通过审查。

 

组织竣工验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后,增设电梯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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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公示的公证备案不作为强制性要求。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盖章备案。

 

 

附: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上下滚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应当遵循“业主自愿、社区主导、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各区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小街巷整治以及城市景观改造统筹谋划、统一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

 

二、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适用本细则。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进行综合考虑。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于本细则。

 

非住宅类建筑(如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医院及学校等公建设施)申请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尽量在原建筑红线范围内考虑解决。加装电梯位置在建筑红线外的,应满足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划条件,并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

 

申请人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案,由设计单位对楼房加建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增设电梯方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小街巷整治以及城市景观改造等整体设计的小区,申请人应当按照整体设计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自主推进增设电梯工作。方案应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业主表决

 

申请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应提请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牵头,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参与表决业主意见(如“同意”“不同意”等),均应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相关意见。建筑底层为店面,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见。

 

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经上述程序表决同意后,可签名授权本梯位若干业主、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代为办理审查报备手续、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示实施方案

 

同梯号房屋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的,可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公示:

 

1.由增设电梯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公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住户签字意见表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核实无误后将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小区出入口及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范本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制作,并在其网站公布,供下载使用。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对增设电梯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审核住户签字意见表的真实性,并对公示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盖章。

 

2.公示期间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四)申请方案审查

 

公示期满,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事项未提出异议的,代办人可将住户签字意见表、增设电梯设计图纸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步向所在区建设局进行消防备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增设电梯方案是否满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如涉及水、电、煤气、通信等管网改造事宜,代办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查手续,并减免费用。

 

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所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予通过审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组织竣工验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后,增设电梯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审查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

 

(一)申请沿城市主要干道(规划宽度不小于40米)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与规划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除上述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建筑周边应保证消防疏散要求及确保净宽不小于3米的出行通道。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得大于3米。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南北向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其它方向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其中,增设电梯相邻住宅建筑主阳台连续长度大于8米,阳台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未超出以上规定值的,从建筑墙体计算建筑间距。

 

(五)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正常通行要求。

 

(六)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应尽量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五、审查机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简化审查手续、提高审查效能的要求,牵头组织区建设、财政、市政管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固定联系人,负责部门联络,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查效率。

 

六、电梯设备集中采购机制

 

市房管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将增设电梯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鼓励同一小区的电梯设备型号、安防系统等优先选择型号一致的设备,以保障电梯的安全性能和品质及整体风格协调。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带量议价、签订框架协议等方式,从源头保障增设电梯安全质量及品质,降低电梯设备价格。市房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指导业主具体实施电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七、资金补贴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项目总造价(以工程总造价正式发票为凭据)的三分之一,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鼓励加装高品质品牌电梯。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申请人根据增设电梯审查意见、电梯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属区政府申请补贴。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要个人出资的,房屋产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和配偶提取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

 

八、安全及维护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增设电梯梯位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业务指导及政策制定工作。

 

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将增设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进行整体设计,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业务指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品牌指导,配合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业务指导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规划审查工作。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消防备案、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属地街道、执法等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给予技术配合。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表决、公示、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各区建设、消防、市政(水务、电力、通信等)、财政、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依法支持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细化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电梯井道及基础施工企业应对井道及基础施工过程的安全性负责;电梯安装企业应对电梯施工过程的安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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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