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
“四个一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
和城市建设需求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分批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
采取“搬迁一批、提升一批、
关闭一批、恢复一批”的方式
积极稳妥推进中心城区
工业企业搬迁改造
(一)搬迁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原则上总部留在中心城区,制造生产部分依法推进搬迁:
1.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且无意愿提升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低效企业:(1)年地均税收低于25万元/亩,年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享受国家等税收优惠政策(含出口退税)的企业,其税收优惠部分视同纳税,计入年税收贡献额;(2)年地均产值低于650万元/亩,软件研发类企业按照年度营业收入判定。
2.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低端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塑胶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国家、福建省对“两高”范围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散乱污”整治达标但因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需搬迁入园的企业。
4.影响地铁、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需搬迁的企业。
(二)提升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督促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优势企业等方式,改善自身经营状况:
2.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节能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标准同上),但有意愿实施技术改造、引进优势企业合作转型的企业。
(三)关闭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淘汰类企业、“僵尸企业”。淘汰类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确定,“僵尸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确定。
(四)恢复一批。已改变土地用途、不再进行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
(一)中心城区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中心城区范围为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除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三个乡镇)。台江区无工业企业,不纳入本方案实施范围。

(二)中心城区产业定位。
1.鼓楼区:重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光电芯片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
2.仓山区:重点发展智能、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3.晋安区:重点发展光电通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数字经济等产业。
(三)重点行业搬迁主要方向。
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按照企业行业类别与园区功能定位相协调原则,向全市规划的重点工业园区集中集聚发展,促进产业专业化、产业链群化、产业高端化。
原则上,化工、化学制品、化学原料企业向江阴港城经济区、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
纺织鞋服企业向长乐经济开发区、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
食品企业向元洪投资区、连江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
仪器仪表企业向福州台商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清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
金属加工企业向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闽台(福州)蓝色产业园等工业园区搬迁。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
全面启动我市中心城区
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中心城区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梳理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用地、
耗能、排污等资源消耗
以及企业产值、税收等情况
提出搬迁、提升、
关闭、恢复企业清单
制定细化工作方案
(一)搬迁企业
中心城区政府要逐一建立搬迁企业台账,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土地、规划、环保等搬迁难点问题,促进企业加快搬迁进度。同时,根据重点搬迁企业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专家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切实落实维稳主体责任,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力争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
(二)提升企业
1.“散乱污”整改提升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要求开展整改。
2.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功能定位但产出低效企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各中心城区政府要根据产业定位、企业行业分类、发展前途等,明确企业改善经营的具体指标及管控措施,与企业协商签订限期提升利用效率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投资合同)有约定的,约定的经济指标低于改善目标标准的,协商重新签定合同(协议);高于标准的,按照约定进行管理。仅购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未涉及厂房新建、改扩建,容积率未发生改变的,改善目标标准为年地均税收不得低于25万元/亩、年地均产值不得低于650万元/亩,整改期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改善目标要求的企业,由各中心城区政府列入搬迁计划,或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依法予以收储。
实施增容提升,涉及厂房新建、改扩建,容积率发生改变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闭企业
中心城区政府要采用行政化、市场化、法治化等手段,依法予以关闭。力争2023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关闭企业关停工作。关停工业企业闲置土地优先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依法予以收储。
(四)恢复一批
根据全市城市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已改变用途、不再进行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依法予以收储。
(一)支持技术改造。
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更新改造设备设施,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工厂,扩大先进产能,对技改项目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搬迁安置。
根据政府批准的企业搬迁计划,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落实企业搬迁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租赁或者购买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以购买或租赁多层标准厂房为主。将搬迁工业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搬迁转型重大工业项目,一次性规划预留,分批供地、分期建设,预留土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指标转移。
税收指标,中心城区企业整体搬迁至其他县域(含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的,企业税收收入及增量部分财力当年即归迁入地,并以企业上年度税收收入为基数,前三年基数财力全额返还迁出地,以后年度按50%返还迁出地;中心城区企业在中心城区之间整体搬迁的,基数财力全留迁出地。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经济指标,企业注册地转移到落地县(市)区的,企业产值、固投等统计归迁入地,原企业所在地相应核减经济考核指标基数。
排污总量指标,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排污总量指标可随企业搬迁转移到新址区域。对搬迁后引进新工艺或实施减排工程,排污总量减少的企业,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给予一定奖补,专项用于搬迁企业的“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