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精准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闽建房函[2018]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间政办[2018]34号),按照“总体有目标、片区有控价、调控有手段”的要求,现将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调控总体目标
以2017年第四季度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为基准,综合考虑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存贷款利率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地区生产总值(GDP)的变化情况,确定我区住房价格调控总体目标,使我区住房价格变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季度、月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环土局、交建局、经发局等部门,研究并提出我区住房价格调控总体目标方案报区管委会审定。
二、合理划分和确定片区控价
根据现阶段我区房地产市场总体情况,将全区划分为中心区(包括潭城组团、岚城组团、火车站片区)、次中心区(包括金井湾组团、坛南湾组团、澳前组团、大学城组团、中原组团、流水试点镇)和其他区域等3个片区,区环土局牵头区交建局、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各片区2017年第四季度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为基准,以实现调控总体目标为根本,合理确定各片区控价目标,编制片区调控实施方案。片区划分及各片区控价目标将根据我区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和调控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继续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227号)文件,适时调整价格调控目标,建立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交建局、环土局、规划局等部门参与的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会商制度,一盘一评估,以“同地段、同区域、同品质”楼盘近半年成交均价为基准,按照片区控价目标,将车位车库价格、精 装修费用纳入价格调控范围,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备案价格,并逐步建立科学、公平、实用的备案价格形成规则,防止房价大起大落。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认定为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五分之一以上(含地下室))时方可申办预售许可,同时要严格执行预售价格备案要求,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区环土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网签合同备案、现房销售备案。达到预售许可办理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未申请办理的视为变相捂盘惜售或变相国积房源,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区环土局牵头制定和公布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强对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严格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由区环土局牵头,区交建局、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土地房价控制限额会商制度,根据片区控价目标,在土地出让环节即公布该地块房价控制限额、上市销售期限,采取“限房价、控地价”等方式出让土地,并在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加以明确,稳定市场预期,逐步改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防止地价推涨房价。
五、强化数据分析和预警研判
区环土局牵头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统筹考虑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时、全面、准确采集各类运行数据,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对各类信息和数据的分析力度,定期向区交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分析结果,客观反映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逐步建立预警机制,提高科学研判水平。
六、研究编制住房发展规划
区交建局牵头区环土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等部门,结合平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商品住房、人才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各类住房供需关系,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各类用地供应比例、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住房发展规划由区管委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管理。
七、实施商品房公证摇号销售
区环土局牵头区交建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办(公证处)等部门,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研究制定针对首次开盘商品住房项目的公证摇号销售办法,并优先满足台湾同胞和首套房用户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制定登记认 筹、公证摇号和公开选房方案,并确认委托公证机构后,报区环土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价”等信息,按方案进行登记认 筹,并在开盘前将购房意向客户名单向区环土局、市场监管局报备,同时在售楼现场公示。公证摇号和公开选房应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和区市场监管局、交建局等部门监督下进行,产生的中签选房顺序号和选房结果要在售楼现场公布,选房顺序号不得更名转让,选房结果需报送区环土局、市场监管局和交建局备案。购房人姓名不在之前报备的选房结果中的,区环土局不予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等交易手续。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公开选房销售后的剩余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八、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区交建局、环土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和查处力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取得实效。抓紧开展本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专项巡查整治,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积房源、捂盘惜售、炒买炒卖、价外加价、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投机炒房和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价限贷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要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开通报,发布房地产领域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重视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消除群众疑虑,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对发现不利于市场稳定的舆情信息,要第一时间核实处置,并向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交建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净化舆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
十、切实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责任,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完善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0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各尽其责,加强配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精准施策,每季度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一盘一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片区供地计划落实完成情况,发挥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认真做好我区稳定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区效能办要严格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坚决约谈、严肃问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房地产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若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