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州蓝房网 > 资讯中心 > 要闻 > 正文

福州楼市再添利好!市直公积金支持抵扣首付款

要闻 | 来源:蓝房网综合整理 2022-04-22 23:24:27 我要评论
[导读]继省直公积金利好新规后,市直公积金也跟上了脚步,均可以用余额抵扣首付款了。

近日,福州多家中介机构

盛传公积金最新政策

消息称——

继省直公积金利好新规后

市直公积金也跟上了脚步

均可以用余额抵扣首付款了

引发不少购房者关注

 

点击查看大图

▲网传新政内容

 

那么,该政策真实性如何呢?

 

蓝房君致电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从4月1日起,市直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一手房的,的确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以支付首付款,条件与省直一样,需要开发企业在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办理楼盘报备,并签署《承诺书》,详情可拨打0591-12329了解。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民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迎来重磅利好,持续加大购房提取支持力度。

 

 

 

福州住房公积金推动政策落地
释放红利惠民生

 

4月21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工作最新动态。内容提到,推动政策落地,释放红利惠民生。具体包括:

 

点击查看大图

点击查看大图

 

一是坚持住房刚性需求,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

 

二是放宽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限制。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持续加大购房、还贷提取支持力度。购房职工及配偶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补足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预付首付款金额间的差额部分职工在偿还首期购房贷款本息后的当月即可办理委托还贷,做到应提尽提,缓解职工购房、还贷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从2月1日就开始调整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蓝色文字标注),内容增加了支持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也侧面说明该政策涵盖了市直公积金职工用户。

 

此外,日前福建省住房厅发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共出台18条措施保供给、保民生、保运转,其中也提到——

 

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增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进一步减轻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方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业内评析认为,此次政策指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即提取后,后续贷款额度不会受到影响。但公积金余额本身就属于购房者,相当于将买房后提取公积金的手续前置
 
尽管诸多利好的刺激作用到楼市,但购房者观望情绪仍存,新政转化到市场成交表现仍需一定时间。当然,如果楼盘足够具备性价比,其他诸如降息、降首付比等救市组合拳再相继出台,市场也将逐渐回温甚至回暖。

 

附——

省直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案例(可参考,具体以福州公积金中心为准)

 

1、适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三)符合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

 

 

2、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3、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时,签署《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承诺书》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购房职工或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省汇聚平台能查询到发票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不再提供)。

 

 

4、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已交房款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

(三)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需提供材料。

 

 

5、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开发企业咨询电话:0591-87271822
购房职工咨询电话:0591-12329

 

 

案例分析

职工A在福州行政区域内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意欲购买楼盘中的一套住房,房屋总价为300万元,购房首付款需支付房屋总价30%,即90万元,按原有规定需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新政策出台后,职工A及其配偶可以使用公积金(含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

 

若职工A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0万元,配偶B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5万元、住房补贴10万元,职工A和配偶B均缴存在公积金中心,则可使用这55万元直接支付该套购房的首付款。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且已签署《承诺书》,职工A和配偶B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拟提取公积金的差额(即90-55=35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职工A和配偶B携带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交房款发票及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购房支付首付款业务。职工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将55万元转入房地产公司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划转后的15个工作日内,职工A或房地产公司应向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新政策满足刚需职工最大限度直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A无需自行筹集55万元支付首付款,大大减轻了家庭购房资金压力。

 

 

扩展阅读:

福州“救市”组合拳打响!公积金可用于首付!4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蓝房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蓝房网手机客户端
[编辑:徐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