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不少群众反映,自己辛苦积攒的购房首付款、定金等款项,被永泰县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金额高达215万余元。
报案人员中,有数名群众所付购房款皆为半生积蓄。鉴于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永泰县公安局迅速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应公安机关邀请,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办案组介入该案。
中介公司超负荷经营
法人盯上客户首付款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经营福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期间,在明知自己已经资不抵债且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违反资金监管的交易习惯,欺骗多名群众将房屋首付款、定金等款项打入其个人账户,后林某某违规占有、侵吞、使用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定金等款项达215.4万元,且拒不归还。
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某公司永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明知该公司经营不善,被告人林某某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违规占有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违反资金监管的一般性交易习惯,帮助被告人林某某招揽被害人王某某至该公司购买房产,出借银行卡给林某某使用,造成被害人林某甲汇入银行卡的款项和王某某的购房资金被林某某占用,损失资金75.7万元。
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永泰县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引发被害人集体信访,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民警奔赴漳州、福州等地冻结了被告人林某某的房屋两处,但遗憾的是,林某某的全身存款仅有200余元,无法立刻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0年4月8日,本案移送永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对自身罪行仍抱有侥幸心理,企图将自己的诈骗行为辩解为挪用单位资金,并表示自身有能力归还被占有的款项。
通过专项审计,检察官办案组发现被告人林某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自身没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为了应付其他债权人和合同当事人(即多名被害人)索取债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不断的和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财物归还前次欠款。
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欺骗被害人,企图拖延、躲避还款,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获得这些被害人的款项后,被告人林某某多数是用于个人开支及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应认定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2020年11月8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均认罪认罚。目前本案仍在永泰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监管存漏洞
群众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据被害人之一檀某某向检察官反映,其购买房产的40多万元,是花了自己半辈子的积蓄,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凑才能凑齐的首付款。
因款项被林某某占有,其购买房屋的原屋主只收到很小一部分的购房款,因此拒绝配合檀某某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双方正闹得不可开交,林某某的行为不仅给买卖双方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那么,在今后的二手房交易中,群众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通过调查走访和仔细研究梳理案情后,检察官办案组发现本案之所以会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主要存在两个原因——
1、不法中介隐瞒资金监管的一般性交易习惯,欺骗被害人将款项转入不法中介的个人账户。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资金划转通常是经由买卖双方共同设立的银行专用账户,或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资金监管窗口进行监管,亦或是将资金存入中介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中,以此来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
但实践中,却有许多购房客户跳过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将购房款转入中介公司账户或工作人员私人账户。
这些购房者或是基于对中介公司实力、对熟人工作人员的信任,或是贪图中介公司允诺的购房优惠,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教唆下,将购房款转入公司或私人账户,致使资金陷入被随意支配的风险中。
2、涉案中介公司规模较小,内部缺乏有效监管。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监管,法定代表人拥有为所欲为的“权力”。
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向监管单位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从加强执法、加强资金监管、净化中介市场、强化人员管理等4个方面,辅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以案释法”的角度,共同维护永泰县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
最后,检察官仍然需要提醒各位买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信不法中介的承诺或者诱骗,不要将资金打入不法中介的个人账户,以防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