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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史无前例!央行银保监会发布"救地产16条"!

要闻 | 来源:蓝房网综合整理自中指研究院、法询金融等 2022-11-14 17:35:42 我要评论
[导读]央行、银保监会出台16条措施,力度史无前例,涉及房贷、融资、保交楼、房企风险处置等...以提振房地产信心。

重磅!央行、银保监会出手

出台16条措施,力度史无前例

涉及房贷、融资、

保交楼、房企风险处置等...

提振房地产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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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通知涉及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等6方面,共16条具体措施(附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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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企融资
贷款信托等展期,增信发债支持
 

重点支持聚焦资质良好的民营房企贷款融资。《通知》指出,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特别是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民营房企,将获得更多房地产贷款支持。另外,在区分项目风险与集团公司风险条件下,个别出险房企的优质项目,也将会得到合理房地产贷款融资支持上述措施的实施,将改善金融机构对民营房企风险偏好和融资氛围,缓解民营房企信用快速收缩问题

支持贷款、信托等存量融资展期1年。《通知》指出,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这项措施,将极大缓解房企短期偿还债务压力,有效缓解房企现金流紧张,特别是对于未出险民营房企,将是极大支持

加大利用发债、信托等支持房企融资。《通知》指出,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将加快落实支持民营房企通过增信发债融资从近期增信支持民营房企发债信息来看,支持房企范围不断扩大扩容。这次政策表明监管部门支持民营房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扩容,会有更多民营房企受益

 

 

2、保交楼
设立专项借款,配套融资人员尽职免责
 

设立保交楼专项借款。《通知》指出“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同时,强调“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并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

相关金融机构人员尽职免责。《通知》指出,向专项借款项目发放配套融资,对于新发放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等。此次出台的细则让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向更为精准、使用更加高效,同时也免除了机构的后顾之忧

 

 

3、房企风险处置
鼓励资管公司参与处置风险
 

鼓励资管公司参与处置风险项目。《通知》提到,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合作,提高处置效率。支持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收并购债券。今年以来,房企及金融机构发行并购贷款、并购债合计规模超2000亿。另外,支持金融机构稳妥探索通过设立基金方式,市场化化解受困房企风险。

继续鼓励并推进项目收并购工作收并购风险化解一直在持续稳定推进,在前期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之下,未来有望扩展处置范围

 

 

4、因城施策
需求端支持力度有望继续加大
 

信贷政策有望进一步优化。《通知》指出,“支持各地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20城降低或取消首套商贷利率下限,且均降至4%以下。本次政策再次强调要因城施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有望加快落地降低房贷利率节奏,已经下调商贷利率的城市不排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继续调整优化

给予新市民住房金融支持,如优化新市民个人住房贷款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等,亦为各地优化新市民购房政策释放了空间,特别是新市民人口较多的城市,有望进一步降低新市民购房门槛和购房成本

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监管部门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有利于消除购房者的担忧情绪,稳定市场预期

 

 

5、住房租赁
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加快
 

此次《通知》提出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要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内容涉及: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保租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等。

加大对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力度,是推动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举措。预计未来,住房租赁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将进一步加快落地,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将获得更多支持

 

解读

当前购房者观望情绪仍较重,市场活跃度不足,整体市场销售恢复不及预期,房企回款压力不减,难以覆盖到期债务压力,或许这也是本次中央加大房企融资端政策和支持债务展期的重要原因。

业内认为,此番16条的出台,是一年多来监管部门纾困房地产行业的标志性动作,具有拐点和风向转变的意义。

首先在此之前,对于房地产的融资,在信贷政策上主要是“三道红线”,因此房地产特别依赖表外融资和非标融资,这也为今天的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埋下隐患。此次政策出台,有望纠偏过度信贷紧缩,意味着对房地产融资的大方向,从限制转向支持

其次,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支持或救助,从口头指导变成红头文件,下达银行、银保监、信托、资管机构等。从实操来看,此次央行能联动银保监部门,政策推行力度会更大。

第三,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救助方向,此前是“救项目不救企业”,但是事实证明这对于保交楼和房地产市场纾困效果不明显,16条对此作出调整,未来的方向是“救项目与救企业并存”,从而加大企业端的救助和支持。

第四,本轮房地产债务危机,部分房企因为自身激进对行业造成较大风险,但是应该正确分类,有些财务激进的企业是资不抵债,有些仅仅是流动性风险。因此,央行和银保监不仅提供了方向性指导,通过疏导房地产融资的各类管道,还细化地明确了免责条款,打消金融机构从业者对房地产类融资产品出现不良、影响个人执业履历的顾虑。

第五,在市场信心较为脆弱的当下,监管部门释放重磅利好,对修复市场信心将起到积极作用。预计随着楼市利好政策的持续落地,供需两端政策优化叠加防疫政策改善,将带动市场预期进一步提升。尤其是更多核心城市政策优化后,或将推动当地购房需求释放,为房地产市场早日回归正常轨道奠定基础

 

 
 
 
 
 
 
 

 

以下为新规全文——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2〕25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一)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二)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支持各地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三)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五)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

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展期、置换等安排,主动化解风险。支持债券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回购债券。

(六)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

二、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

(七)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八)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对于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可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的项目,以及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不能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但已明确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配套机制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承贷主体应与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项目存量资产负债应经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项下新设“专项借款配套融资”子科目用于统计和管理。配套融资原则上不应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回款应当划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参与共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

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三、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

(九)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共同协商风险化解模式,推动加快资产处置。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金融债券。

(十)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

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一企一策协助推进项目复工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市场化化解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完工交付。

四、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分类。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二)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

五、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

(十三)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

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关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十四)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

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的适用于主要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房地产风险市场化出清。

六、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独立法人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银行发放贷款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贷款相关政策。

(十六)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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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良清]